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安徽晓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22民初2091号之一
原告:安徽晓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陶,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晓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安徽晓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晓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晓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39元,减半收取计24420元,由安徽晓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治海
审判员许霞
人民陪审员杨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