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24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左振永,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金沟屯镇。
被执行人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地址:迁安市杨店子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左振永与被执行人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出的(2016)冀0824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迁安市安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出的(2016)冀0824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