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拓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拓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泰伟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177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拓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乐梦公寓1号楼、2号楼2-1009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泰伟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东区街道天马相城16号楼1单元8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伟,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泰山区。
本院执行的山东拓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泰伟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3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以(2021)鲁0113执1776号立案执行。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3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以下内容:“一、原告山东拓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泰伟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名称:济南热电有限公司大学科技园热源分公司扩建燃气锅炉项目新建10kw配电工程)于2020年9月16日解除;二、由被告济南泰伟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向原告山东拓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工程预付款、设备款、拖延开工损失费、违约金等款项合计20万元: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于每月15日前支付原告1万元,剩余款项于2021年10月30日前付清;三、如被告济南泰伟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张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239605元向原告山东拓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四、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4853元减半收取2427元,由原告山东拓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13元,由被告济南泰伟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张伟负担1214元;诉讼保全费1705元,由原告山东拓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泰伟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张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两被执行人已签收。但其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先后五次对被执行人济南泰伟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济南泰伟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但余额较少,本院已部分予以冻结。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济南泰伟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名下的银行存款951.63元,该款已缴纳本案部分执行费。另查,被执行人济南泰伟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张伟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后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济南泰伟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伟名下有登记于2011年的长安牌、登记于2020年的五菱牌、登记于2013年的奇瑞牌小型汽车各一辆,本院已予以查封。因上述三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故本院未予处置。其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对被执行人济南泰伟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截至2021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及利息等,被执行人均未能履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拓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济南泰伟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张伟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线索,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张昌阳
审判员 侯金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郭泗新
书记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