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裕衡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21民初1362号
原告裕衡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永嘉路**。
法定代表人ZHANGDANDAN。
委托代理人杨可,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LIUGE,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县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内/div>
法定代表人何雄平。
委托代理人张继红,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裕衡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衡咨询公司)与被告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实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裕衡咨询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4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被告空港实业公司答辩要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2018年2月14日,委托方(甲方)空港实业公司与受托方(乙方)裕衡咨询公司签订《湖南长沙机场空港酒店及写字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合同》,约定:“委托方联系人谢懿敏,电话151××******,电子邮箱186×××@163.com;受托方联系人刘戈女士,电话+862152992875、+9618501685775,电子邮箱kar×××@aahmco.com。项目名称:长沙机场新酒店。项目地点:湖南省长沙黄花大楼与厦航路交汇处西南侧。一、委托服务内容项目可行性研究;具体服务内容请详见附件1……五、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请参见本合同附件3。六、违约责任(1)按照约定的合同内容和要求,如果乙方逾期提供服务是因为非乙方原因,乙方无需承担逾期提供服务的责任。如果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逾期提供服务,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正式书面整改通知,若乙方在收到整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整改完毕,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总服务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2)付款条件成就时,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范围内的各期服务费,未付部分应按照每天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利息。甲方逾期付款超过20天,乙方有权暂停工作,本阶段及后期阶段服务完成期限因此相应顺延。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40天,乙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后,甲方须向乙方及时付清依照合同约定乙方已完成的工作内容的相应款项,及按逾期付款天数但不超过本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九、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乙方服务期共计贰周,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附件3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在本合同附件1的服务范围的前提下,乙方收取的服务费用为:90000元……付款方式本合同签署后支付服务费用的50%,即:45000元。提交完整报告并通过发改委备案和集团评审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服务费用的50%,即45000元……”空港实业公司履行本合同的联系人为谢懿敏。
2、签订上述合同当日,空港实业公司向裕衡咨询公司支付服务费45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1、空港实业公司是否应当向裕衡咨询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45000元。裕衡咨询公司认为,其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空港实业公司仅支付45000元,余款45000元应予支付。空港实业公司认为,未支付剩余的服务费是因为裕衡咨询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逾期两个月才提交可行性报告且形式、内容不符合要求,空港实业公司保留向裕衡咨询公司追究责任的权利。本院认为,从裕衡咨询公司提交的证据可显示,其与空港实业公司签订《湖南长沙机场空港酒店及写字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合同》后,在2018年3月至4月间,空港实业公司的谢懿敏和裕衡咨询公司的刘戈通过邮件往来形式,多次对可研报告的内容作修改和补充,谢懿敏亦在邮件中提到:裕衡咨询公司于3月5日提交的可研报告一直未能在机场集团层面进行正式讨论······另谢懿敏发给刘戈的微信聊天记录提到:因甲方(空港实业公司)审批时限及其他原因,预计在一定时间内难以完成发改委备案流程,按合同约定,无法完成后续剩余50%的款项支付······因此可证明裕衡咨询公司已按约定提供了服务,空港实业公司抗辩没有收到完整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与事实不符,应当向裕衡咨询公司支付剩余价款45000元。
2、空港实业公司是否应当向裕衡咨询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标准。裕衡咨询公司认为,空港实业公司未如约支付价款,是违约行为,应当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标准为日千分之三,但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10%,故空港实业公司应支付违约金9000元。空港实业公司认为,是裕衡咨询公司无履约能力,更不应该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应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10%,裕衡咨询公司已向空港实业公司交付工作成果,现空港实业公司未予支付,应当支付违约金,裕衡咨询公司按合同总金额的10%主张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原告裕衡咨询公司与被告空港实业公司签订的《湖南长沙机场空港酒店及写字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二、原告裕衡咨询公司提供服务后,被告空港实业公司应当支付价款,现被告空港实业公司尚欠4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予支付余款,并应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9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衡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款项45000元、违约金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被告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才华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