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恒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熊立恒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3413号
原告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恒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青山村胡家塘组龙声科住宅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恒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长沙恒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8元,由原告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秦海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