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浏阳新松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1财保114号
申请人湖南浏阳新松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浏阳市高坪镇马鞍村坪里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内。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浏阳新松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湖南浏阳新松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华安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2018年8月28日,湘潭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浏阳新松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