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1民初6332号之一
原告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花国际机场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楼**24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2元,减半收取1401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571元,由原告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