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1民初6332号
申请人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花国际机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7008357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8027848G。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4号3号楼24层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51396009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提供了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19430101410000000716)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喜乐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