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恒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15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内。
法定代表人徐益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恒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青山村*家塘组龙声科住宅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恒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24日作出(2018)长仲裁字第459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4月30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
2019年5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5月9日、2019年7月23日、2019年11月6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保险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正国名下有车牌号为A253**金杯牌K21、湘A×××**现代牌K33车辆各一台,2019年5月20日,本院前往长沙市车管所查封了该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截止日为2021年5月19日,因无法确定车辆位置,所以无法扣押、处置。目前本院冻结了***银行存款8183.59元,申请人暂不申请扣划。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正国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反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长沙恒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系企业单位,其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其账户下个人账户余额之和,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与单位无关,故本院对该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未作查询。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19年11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人长沙恒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11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9467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9467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俊
审判员尧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