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二初字第56号
原告***,女,198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开远市。
委托代理人王国防,***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远市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市西中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开远市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00元,减半收取19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