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502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
法定代表人:丁代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毕光明,男,1974年生,汉族,系开远市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员,住云南省开远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罗超,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女,198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滨洲市邹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开远市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69214.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房产、车辆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曾于2014年10月17日与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田心村委会签订一份招商引资合作协议,由山东省邹平红缨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为***)在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田心村委会田心小学旁建设一所幼儿园(含幼儿园教学楼1栋及学生食堂、老师宿舍1栋),由山东省邹平红缨幼儿园全额投资经营,土地所有权归村委会所有,山东省邹平红缨幼儿园对该幼儿园享有35年经营权,期满后投资建盖的房屋归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田心村委会所有。后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田心村委会于2015年8月22日将上述幼儿园转给禹宏超经营,被执行人***为此与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田心村委会产生纠纷,现正由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且该幼儿园的装修还与他人存在争议,故本院暂无法对该幼儿园的经营权进行处置。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向申请人反馈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 滔
审判员 普志国
审判员 黄健秋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初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