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市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开远市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开远市乐白道村委会东山庄一小组、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东山庄敬老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2502民初100号
原告:开远市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西中路**。
法定代表人:丁代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文明,云南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诉讼代理。
被告:开远市乐白道村委会东山庄一小组。住。住所地: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乐白道村委会东山庄/div>
负责人:陈双文,组长。
被告: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东山庄敬老院。住。住所地:开远市东新路口326国道旁松毛坡/div>
法定代表人:黄云俊。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远,云南法砝码律师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开远市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公司)与被告开远市乐白道村委会东山庄一小组(以下简称东山庄一组)、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东山庄敬老院(以下简称东山庄敬老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文明、被告东山庄一组的负责人陈双文、被告东山庄敬老院的法定代表人黄云俊及其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强盛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双方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170841.90元(3416838.33*5%=170841.90),并承担自2019年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共10个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率计算为逾期利息为:6193.02元,全部合计:177034.92元;2、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2019年12月11日之后产生的利息直至清偿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2日,强盛公司(承包人)与被告东山庄敬老院(发包人)签订了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乐白道村委会东山庄村民小组敬老院扩建项目施工合同,由何成城负责施工建设,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使用人为被告东山庄一组。原告强盛公司与被告东山庄敬老院在本合同中附件三(四)部分对质量保修金的支付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壹年后无质量问题15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对于质量保修期的约定在本合同附件三(二),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合同签订后,被告东山庄敬老院于2017年4月26日、6月12日向原告强盛公司分别两次付款合计60万元。该工程于2018年1月27日已竣工验收完成,被告东山庄一组于2018年4月3日、同年6月28日、7月3日向原告陆续汇款三次共计2729473.57元。2018年7月4日,原告强盛公司退回多余工程款83477.14元至被告东山庄一组账户。两被告全部共计向原告付款合计3245996.43元。按以上合同附件三(四)的约定,在2019年2月11日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两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但被告无故拒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被告东山庄一组、东山庄敬老院共同辩称:一、在东山庄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最低的是两年,按照保修书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15天内退还质保金,也就是至少两年后再过一年后的15天内才退还质保金,如果按原告的理解在竣工后一年后退还,就有两个问题不能解释清楚:1、质保期未满就退还质保金,质保期的意义何在?2、为什么不直接约定竣工满一年后退还质保金?因此合同中约定的意思是质保期满一年后就是竣工三年后退还质保金,该工程2018年1月24日竣工验收,到现在没有到退还质保金的期限,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提供竣工图三套等,但原告现在也未提供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不符合支付工程款的条件。综上,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强盛公司与东山庄敬老院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强盛公司承包东山庄敬老院发包的开远市乐百道街道办事处乐百道村委会东山庄村民小组敬老院扩建项目。开工日期为2017年3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22日,合同价为暂定价,实际工程造价以发包方初审报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终审审定的结算造价为准,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合同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后3日内提供竣工图三套等内容。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算起。土建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室外的上下水河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两年。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15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签订合同后,强盛公司按约定进行了施工,工程于2018年1月27日竣工验收。2018年2月26日红河州东联建设工程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受东山庄敬老院委托对开远市乐百道街道办事处乐百道村委会东山庄村民小组敬老院扩建项目工程结算做出审核,审定结算价为3416838.33元。
另查明,东山庄敬老院系东山庄一组的集体企业,在施工期间,东山庄敬老院分别于2017年5月4日、2017年6月19日分两次共计向强盛公司支付了60万元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东山庄一组分别于2018年4月3日、2018年7月4日向强盛公司共计支付了2729473.57元,强盛公司于2018年7月4日退还东山庄一组工程款83477.14元。东山庄敬老院及东山庄一组合计向强盛公司支付了3245996.43元工程款。
强盛公司向东山庄敬老院及东山庄一组催要工程质保金未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强盛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结算审核材料、进账单、发票业务通知书、转账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建筑行业中建设单位依照约定收取的一种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尾款时按一定比例预留,专门用于保证维修建设工程。本案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质量保修金本质应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本案工程质量保修书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构成上述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合同整体内容,债务应当清偿,当约定或者法定返还质保金的期限届满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返还保修金。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签订《施工合同》,明确了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该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被告东山庄敬老院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依照审定结算本案工程价为3416838.33元,工程质量保修金为3416838.33元×5%≈170841.9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八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工程保修阶段包括缺陷责任期于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是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承包人承担的是质量缺陷修复义务,保修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保修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予以排除。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各部分工程的保修年限承担保修责任。本案工程2018年1月27日竣工验收,施工合同中对缺陷期没有约定,对返还保修金的期限约定为在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15天内无息返还剩余保修金,该约定超过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最长的缺陷责任期,且根据合同分部分的保修期来看无法确定返还期限,视为原、被告没有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故发包人应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质量保证金,即发包人应于2020年1月27日向承包人返还保修金。原告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各部分工程的保修年限承担保修责任。被告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东山庄敬老院系被告开远市乐白道村委会东山庄一小组集体企业,对东山庄敬老院的欠款也明示愿意承担,故对上述欠款被告东山庄一组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提出未到返还质量保修金期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修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对原告主张被告从2019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及保修金的性质,在缺陷期内不应支付利息,但返还期限届满后发包人未返还的,属于违约,应向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有权起诉的要求被告从逾期之日即2020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移交工程相关资料,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原告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全面地履行,原告对已经交付工程资料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能以原告未交付工程资料拒绝返还保修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东山庄敬老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开远市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修金170841.92元,并从2020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开远市乐白道村委会东山庄一小组对以上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开远市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7020元,由原告开远市强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08元,由被告开远市乐白道街道办事处东山庄敬老院、开远市乐白道村委会东山庄一小组共同负担46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段 琳
人民陪审员  李进芬
人民陪审员  尚明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万雪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