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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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民终1413号
上诉人:衢州市**区沟溪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沟溪乡沟溪村8号。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乡副乡长。
被上诉人:衢州市天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东河沿45号。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成,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衢州市**区沟溪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衢州市天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衢州市**区沟溪乡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衢州市**区沟溪乡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衢州市**区沟溪乡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0元,减半收取5515元,由上诉人衢州市**区沟溪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庆原
审判员***
审判员曾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