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7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衢州市天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河沿45号。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衢州市天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8民终706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姚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