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天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衢州市天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民终7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天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59066283J,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河沿45号。 法定代表人:**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衢州市天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区人民法院(2020)浙0802民初1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一审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严重侵犯公民住宅权的侵权责任案件,被上诉人凭借一份虚假的合同,将***的房子拆除,案涉《安置协议书》系被上诉人单方制作,一审认定该协议书为行政合同,并无任何法律依据;二、被上诉人并非行使拆迁权的适格主体,无权行使强制拆迁行为,上诉人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三、行政行为,应由国家机关履行职责,但***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一审法院并未查明事实,且已经缴纳的40元诉讼费,原审裁定书并未体现。 衢州市天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单方制作的沿江公路沟溪段(含西区快速通道)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安置协议书为无效合同;2.依法责令被告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主张确认无效的《沿江公路沟溪段(含西区快速通道)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安置协议书》系行政合同,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审中,***提交照片打印件一页,拟证明被上诉人强拆时对案涉房屋断水断电,导致无法居住。衢州市天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三性无法确认,难以质证。本院认为,照片的真实性难以证实,且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政府拆迁安置引起的纠纷,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属于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系行政诉讼范畴,被上诉人衢州市天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仅仅是**区沟溪乡乡政府授权的拆迁行为实施单位,并非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的当事人。上诉人***主张确认无效的《沿江公路沟溪段(含西区快速通道)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安置协议书》法律性质实为行政合同,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依法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熊 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