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1951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冬美,衢州市衢江区廿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衢州市天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59066283J,住所地:衢州市东河沿45号。
法定代表人:**高,执行董事。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单方制作的沿江公路沟溪段(含西区快速通道)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安置协议书为无效合同;2、依法责令被告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坐落于衢州市柯城区的房产系原告通过审批建造的。2019年11月,原告的房屋被强制腾空、拆除,原告之前没有接到任何部门通知。2019年11月26日,沟溪乡政府将所谓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出示给原告。原告当即指出并非原告签名。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确认无效的《沿江公路沟溪段(含西区快速通道)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安置协议书》系行政合同,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