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1民初596号
原告: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
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00000元;判令被告返还超付工程款665130.09元(项目部代发农民工工资超合同额结算);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18日原告与中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厂外配套设施施工项目(施工三段)土建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由中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将其承包修建的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厂外配套设施施工项目(施工三段)土建劳务分包给原告,双方约定工期为90日。2022年7月28日原告与***签订了一份《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厂外配套设施施工项目土建劳务联营协议》,双方约定由***对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厂外配套设施项目土建进行施工,工期为60天,后因***无施工能力,***又将***介绍给原告,并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放弃双方签订的《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厂外配套设施施工项目土建劳务联营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及因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2022年8月4日原告与***、***签订《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厂外配套设施施工项目土建劳务联营协议》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组织人员对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厂外配套设施施工项目(施工三段)土建进行施工,工期为60天。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22年10月4日向原告交付工程,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按期向原告交付工程,致使原告无法按期向中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交付工程,导致原告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双方合同约定因乙方原因延期完工的,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综上所述,被告行为有悖诚信,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另经工程账务核算后发现,原告存在向被告超付工程款665130.09元的情况,现诉讼法院。
***在答辩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22年8月4日原告与***、***签订的《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厂外配套设施施工项目土建劳务联营协议》中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引发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协商解除,协商不成或者乙方或双方不愿意的,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本案应当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金塔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原、被告在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前置程序,且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唯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86元,退还北京***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世炯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向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