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9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正红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津泉路与香江大街交叉口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新屋山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德州正红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市**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2)湘0902民初205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德州正红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按照设计图纸向益阳市**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猪场项目建设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双方约定了栏位、产床、料线等设备材料的购置、装卸运输、工程安装及验收等权利义务,还约定了质量标准、技术资料、工期等内容,故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位于益阳市资阳区法院管辖。
德州正红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只是一般买卖合同或承揽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管辖。
益阳市**实业有限公司答辩称:1、案涉合同约定双方均可向双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双方曾于2021年5月向宁津县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且双方已和解方式结案,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与前案不属于同一事实;3、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本院认为,益阳市**实业有限公司与德州正红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德州正红农牧机械有限公司承包建设益阳市**实业有限公司大型生猪养殖场,其主体工程包括栏位,产床、料线、厂区输送供料及安装,还约定了质量标准、技术资料、工期、工程价款等内容,其符合建设工程的特征,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双方在签订涉案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故益阳市**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故上诉人德州正红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