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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1民初4772号之一
原告:***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兴杨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45835635H。
法定代表人:朱爱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剑刚、曹立恒(实习),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泓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街道万好家居F2幢615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CU5PG98。
法定代表人:殳建利。
原告***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泓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期间,本院未组织开庭、调解。原告***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故免交,保全申请费4770元,由原告***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璐璐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汪盼
书记员徐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