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12175号
原告:瑞安市小区业主委,住所地瑞安市。
责任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良彬,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新世纪大厦B幢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22564W。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瑞安市小区业主委与被告浙江瑞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温瑞安市小区业主委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前)。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小区业主委撤诉。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