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唐智能保全服务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大唐智能保全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21民初3495号
申请人:上饶市广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壶峤镇东阳村大溪沿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60KPNX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大唐智能保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三清山西大道9号1幢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30926299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饶市广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西大唐智能保全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饶市广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江西大唐智能保全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7,179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上饶市广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饶市广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大唐智能保全服务有限公司价值307,17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