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唐智能保全服务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大唐智能保全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121民初3495号之一
申请人:上饶市广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壶峤镇东阳村大溪沿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MA360KPNXF。
法定代表人:林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刚,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系上饶市广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江西大唐智能保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三清山西大道9号1幢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30926299XH。
法定代表人:徐叶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腮佗,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饶市广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西大唐智能保全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赣1121民初34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大唐智能保全服务有限公司价值307,179元的财产。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赣1121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申请人上饶市广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大唐智能保全服务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赣11民终19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生效。2020年1月22日申请人以调解书约定的被申请人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大唐智能保全服务有限公司价值307,179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宾良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