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5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男,1988年6月2日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古依伍日,男,1990年5月15日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木呷,男,1948年10月18日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越城镇北大街6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尾市粤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区四马路市建委宿舍第2栋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家喜,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上诉人***哈、吉古依伍日因与被上诉人汕尾市粤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游家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古依伍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彭一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