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604执4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负责人:鲁宝兴,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北市南方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北颐丰纺织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同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法定代表人:赵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烨,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执行人:刘婕,女,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执行人:张红梅,女,196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南方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淮北颐丰纺织有限公司、安徽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烨、刘婕、张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订金融债权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将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南方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淮北颐丰纺织有限公司、安徽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烨、刘婕、张红梅拖欠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烈山支行的金融借款本息合计4288599.07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被执行人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南方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淮北颐丰纺织有限公司、安徽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烨、刘婕、张红梅现有银行存款。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淮北市亿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南方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淮北颐丰纺织有限公司、安徽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烨、刘婕、张红梅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中明

二0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盛金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