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金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7308号
原告:杭州金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532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长山三号桥南(新街街道海塘路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淼,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金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杭州金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金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33元,减半收取计5216.5元,申请费3836元,合计9052.5元,由原告杭州金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