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磊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28956号之二 原告深圳磊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鸿图工业园1号厂房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4365682。 法定代表人刘龑江。 被告浙***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新街街道长山三号桥南(新街街道海塘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2035102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圣安隆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柴家坞村269号5幢二层6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99824600A。 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磊迈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8元、保全费3778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    旭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