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5120号

原告杭州万天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85345040X,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A座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2035102L,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长山三号桥南。

法定代表人童江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万天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万天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万天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6元,减半收取1183元,由杭州万天环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汤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