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晋杰经贸有限公司、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81执16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法定代表人熊安荣。
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耿树凡。
关于云南**经贸有限公司与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做出(2020)云0181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依该裁判:由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云南**经贸有限公司货款287,420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20年1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查询,以及依法到房产、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树荣
人民陪审员  段绍华
人民陪审员  姜 鑫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