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西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昭通市昭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02民初5834号
原告:云南西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50694080L),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通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欢,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昭通市昭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017482921540),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迎丰路59号。
法定代表人:张刚柱,该局局长。
被告: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598745),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A座A1105号。
法定代表人:耿树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西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昭通市昭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云南西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西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文才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