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8153号
原告:***,男,1969年9月9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
委托代理人:兰民惠,系北京市安理(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A座A1105号。
法定代表人:耿树凡。
原告***诉被告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