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27执19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泸西县。
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A座A1105号。
法定代表人:耿树凡,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云2527民初18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仍未按期履行义务。对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多次网络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信息等财产,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已采取冻结措施;经传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但已查封被其他法院。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有多件执行案件。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对申请执行人作了终本约谈,将本案相关执行情况进行了回告,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江伟
审判员  金永江
审判员  王宏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