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木业有限公司、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执1840号
申请人****木业有限公司(原云南万道香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8059460060W,住所地富宁县新华镇马市街85号。
法定代表人:陈善儒,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银,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5300002165598745,住所地昆明市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A座A1105号。
法定代表人:耿树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木业有限公司与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文山市人民法院(2018)云2601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即向本院申请执行支付货款265874元及至2016年11月27日的资金占用费30080元及2016年11月28日以后的资金占用费以265874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本院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信息邮寄送达向被执行人推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材料,限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规定期限内履行,但被执行至今未履行执行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1、本院于2021年6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个存款账号有部分款项,但已被其它法院进行了冻结。
2、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到被执行人公司住所昆明市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A座A1105号寻找公司,发现该公司已不在该场所办公。
3、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盘龙区人民法院、官渡区人民法院、西山区人民法院、弥勒市人民法院、泸西县人民法院等人民法院有多起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询问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继续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现在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银释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发厅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