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04执23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
法定代表人:耿树凡,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19)云2504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0097.38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2960元、执行费22601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2日、12月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额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无证劵、股权、车辆等财产信息。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于2020年12月6日将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2月27日,本院分别到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案申请标的2020097.38元,执行到位0元;应交纳案件受理费22960元已交纳0元;执行费22601元,已交纳0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12月18日通过微信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至今未作出答复。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作出答复,但经合议庭审查,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兵
审判员  孙应忠
审判员  余秀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熊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