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树人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树人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民申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石咀前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曾宗贵,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绵阳市树人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高水中街2号。
法定代表人:何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一审被告:三台县高堰乡中心小学校,住所地:三台县高堰乡场镇。
法定代表人:熊齐,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勇,四川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生于1972年5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再审申请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绵阳市树人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三台县高堰乡中心小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9)川0722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邱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