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树人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市树人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川0722执138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绵阳市树人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川0722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春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绵阳市树人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下欠货款13000元及垫支诉讼费12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树人机电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如发现有财产可处置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722执138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烈
书记员 蒋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