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花椒山生态有限公司

***与***、青岛花椒山生态有限公司东皋埠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2民初3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乃翠,寿光文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花椒山生态有限公司东皋埠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蓝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皋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MC1J011。
负责人:***,经理。
被告:青岛花椒山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家下河社区衡水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EWK2P1U。
法定代表人:***,经理。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青岛花椒山生态有限公司东皋埠分公司、青岛花椒山生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花椒山生态有限公司东皋埠分公司、青岛花椒山生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花椒山生态有限公司东皋埠分公司、青岛花椒山生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