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711号之一
原告上海南汇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林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汇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林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汇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850元,合计1,875元,由原告上海南汇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