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328号
原告:上海南汇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荡湾新村公建**。
法定代表人:施惠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开元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南芦公路******。
法定代表人:崔屹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南汇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开元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南汇锅炉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南汇锅炉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南汇锅炉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文瀚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沈棋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