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3民初2539号
原告: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瑞港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蒋世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承瑶,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凯里经济开发区金源西大道**经纬汽车城****商**。
法定代表人:雷强,经理。
原告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省荣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00元,减半收取181.00元,由原告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世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蔡小兰
书记员游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