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12434号
原告: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瑞港世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70556208X。
法定代表人:蒋世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承瑶,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晓东,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东方科技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遵义东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华南路丁字口遵义大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224476088
法定代表人:庹霞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孝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东方星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东方星园小区
负责人:刘世猜,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原告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东方科技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星园业主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以希望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00元,由原告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殷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冯珊
书 记 员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