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同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37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同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雅泉村(吴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308806553M。
法定代表人:卜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永,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瑞港世纪城3栋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70556208X。
法定代表人:蒋世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范,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承彬,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卜剑,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审被告:唐煜宇,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审被告:王晓永,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上诉人贵州同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王晓永、卜剑、唐煜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同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同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同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上诉人贵州同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晓波
审判员  梁华勇
审判员  袁晶晶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小燕
书记员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