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同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3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同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雅泉村(吴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308806553M。
法定代表人:卜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煜宇,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永,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瑞港世纪城3栋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70556208X。
法定代表人:蒋世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范,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承彬,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卜剑,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绥阳县。
原审被告:唐煜宇,男,1988年7月15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审被告:王晓永,男,1962年2月19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上诉人贵州同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翼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卜剑、唐煜宇、王晓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0)黔032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同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同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同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73.40元,减半收取1036.70元,由上诉人贵州同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上诉人贵州同德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凭缴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1036.7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晶晶
审判员  梁华勇
审判员  胡晓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小燕
书记员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