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执799号
申请执行人***,汉族,男,1983年1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陕西浦思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荣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浦思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7)93号裁决书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85.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浦思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案款2085.51元。现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799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宝平
审 判 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管露楠
打印:扈艳红校对:管露楠2018年月日送达
合议笔录
时间:2018年3月29日
地点:本院执行局223室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合议人:郭宝平张哲侯鑫鑫
承办人:薛骞
记录人:管露楠
郭:今天我们一起合议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浦思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首先由承办人介绍案情。
薛:我先介绍一下本案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浦思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7)93号裁决书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85.5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浦思金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案款2085.51元。现本院已将全部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请合议庭决议。
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同意本院(2018)陕0113执799号案执行完毕。
侯:本院(2018)陕0113执799号案执行完毕。
张:本院(2018)陕0113执799号案执行完毕。
决议:
本院(2018)陕0113执799号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