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泰冷却塔有限公司

江苏丰泰冷却塔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破申389号
申请人:江苏丰泰冷却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殷锡培,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衍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宜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1号5幢301、302、303、304、305、306、307、308。
法定代表人:何森。
申请人江苏丰泰冷却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泰冷却塔公司)以被申请人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冷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龙源冷却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丰泰冷却塔公司以龙源冷却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为由,申请撤回对龙源冷却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丰泰冷却塔公司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其撤回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丰泰冷却塔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龙源冷却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奉一兵
审  判  员   梁新雅
审  判  员   阮 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春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