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5649号
原告:江苏丰泰冷却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殷锡培,执行董事。
被告:**嘉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11号5幢1层102。
法定代表人:何森。
被告:**祐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东城区嵩祝院北巷21号1幢120室。
法定代表人:李月芬。
被告:李月芬,住**市东城区。
原告江苏丰泰冷却塔有限公司与被告**嘉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祐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及李月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丰泰冷却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泰冷却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丰泰冷却塔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腾 飞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