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684号
申请人:江苏丰泰冷却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财,男,1951年9月6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申请人:***,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申请人:徐秀娟,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女,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
被申请人:***,女,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
被申请人:**,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申请人江苏丰泰冷却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财、***、徐秀娟、**、***、***、**银行存款1350357.6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丰泰冷却塔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担保书作为担保(保单号:6071201046020220000024)。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丰泰冷却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财、***、徐秀娟、**、***、***、**银行存款1350357.6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