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虹越花卉有限公司

汉中虹越花卉有限公司与汉中市锦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7民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虹越花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市锦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汉中虹越花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汉中市锦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16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该案所涉及的买卖合同中苗木实际交货地点为西乡,西乡县为合同履行地,且被上诉人并未同时向汉台、西乡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也未曾同时提出管辖异议,原审引用法律条文失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1697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两个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汉台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新海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