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7民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越花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
上诉人***越花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15)汉台民初字第0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越花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永吉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