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9民初16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NXA3Y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燊,广西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7年7月5日出生,瑶族,户籍地大化瑶族自治县,现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女,2000年6月5日出生,瑶族,户籍地大化瑶族自治县,现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女,2003年10月25日出生,瑶族,户籍地大化瑶族自治县,现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1,女,2005年2月27日出生,瑶族,户籍地大化瑶族自治县,现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2,男,2006年9月5日出生,瑶族,户籍地大化瑶族自治县,现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瑶族,户籍地大化瑶族自治县,现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户籍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现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女,1949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户籍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现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八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1、**2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桂1229民初1682号民事裁定,冻结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资金323600元,冻结资金不足323600元的部分,就查封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不动产等财产。 本院在实施保全措施过程中,于2022年11月18日冻结了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505********_1的存款323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2年11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调解协议。2022年12月6日,申请人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全部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及资金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全部履行了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没有必要继续对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505********_1的存款323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罗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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