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9民初1682号 申请人:***,女,1997年7月5日出生,瑶族,户籍地大化瑶族自治县,现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申请人:***,女,2000年6月5日出生,瑶族,户籍地大化瑶族自治县,现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申请人:***,女,2003年10月25日出生,瑶族,户籍地大化瑶族自治县,现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申请人:**1,女,2005年2月27日出生,瑶族,户籍地大化瑶族自治县,现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申请人:**2,男,2006年9月5日出生,瑶族,户籍地大化瑶族自治县,现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申请人:***,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瑶族,户籍地大化瑶族自治县,现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申请人:***,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户籍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现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申请人:***,女,1949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户籍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现住大化瑶族自治县。 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中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MA5NXA3Y1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1、**2、***、***、***与被申请人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收到***、***、***、**1、**2、***、***、***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资金3236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236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1、**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资金323600元,冻结资金不足323600元的部分,就查封被申请人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查封的期限为两年。所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由广西众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保管、可以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 案件申请费2138元,由申请人***、***、***、**1、**2、***、***、***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罗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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